(一)烟酒
16周岁以上旅客入出境所携烟酒的免税限量是:
(1)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免税携带韵烟草限量为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l瓶(不超过0.75升)。
(2)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免税携带的烟草限量为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酒精饮料不准免税带进。
(3)其他进境旅客,免税携带的烟酒限量为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不超过1.5升)。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烟酒。
(二)旅行自用物品
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
中国籍旅客进境所带免税自用物品包括自用合理数量的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其中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2回国探亲华侨和台湾同胞所带免税自用物品
回国探亲华侨和台湾同胞所带免税自用物品包括合理数量的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他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5件。
3.非居民游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游客免费携带的自用生活用品
非居民游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游客免费携带的自用生活用品有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像机、手提式摄像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各一件。超出一件范围的上述物品或单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须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境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非居民游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游客在境外购买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电影片、VCD光盘等)和印刷品(如书报、刊物、图画等)也必须向海关申报和交验。若藏匿不报,海关将按规定处理。
(三)金银及其制品
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的,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四)人民币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人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向海关申报。
(五)外汇
境外旅客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行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
旅客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进境并需复带出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出境许可证查验放行。
对外币现钞的出境:①15天内首次出境携带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5000美元以上至10 000美元的,海关凭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超过10 000美元的,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②15天内出境两次以上的,携带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⑨当天内两次以上出境的,携带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④有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海关凭其入境申报记录验放。
(六)文物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和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文物从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从文物出境角度,文物又分为禁止出境文物和限制出境文物两大类。其中,禁止出境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1911年(清代宣统三年)前的文物、一些1949年以前的重要文物(如一些工艺大师制作的珍品)以及1966年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
我国并不限制文物进境,但是对文物出境实行严格的限制,并且实行文物出境许可和申报制度。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七)旅游商品
用带进外汇在我国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可以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具体办理程序是:①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取得“离境退税申请单”;②境外旅客离境时向海关报验,海关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确认;③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设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机构申请退税。
(八)中药材、中成药
游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九)禁止入出境物品
1.禁止入境物品
(l)各类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与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于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染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他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导游业务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与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