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省2018年秋季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实习指导教师,下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对象范围:
本省户籍或办理了本省居住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高校在读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认定,不在本次认定范围之内。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相应等级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3年(含)以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不含非师范中职学校开设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可持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师〔2018〕153号)规定的相关时间节点合理确定“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认定”时间(其中每项工作时间安排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学段类别,要及时了解本人所属认定机构确定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具体时间,在其指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类别教师资格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高中、中职(含实习指导教师)类别教师资格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二)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且已经能查询到 “考试合格证明” 编号)的申请人,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点击“注册”按钮。
(三)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一:申请教师资格流程图》
(四)其他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在各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申请。
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身份证
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照片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报后可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应公章,一式两份。
(四)学历证明
1.与申请资格种类相对应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军队院校学历,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其余另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61139123)。
3.有国家计划招生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需经“学信网”进行学历验证,提供在“学信网”上打印的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5.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search.cscse.edu.cn)。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从“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下载地址:http://ntce.neea.edu.cn/html1/folder/1508/211-1.htm?sid=660)。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达到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等级及以上标准。
(七)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人的体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申请教师资格流程图
联系电话: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陈 炬 电话:0851-85280302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刘坤厚 电话:0851-83227475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谢佳芳 电话:0851-867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