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申请对象
1.持有宁夏户籍的社会人员。
2.持有宁夏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
3.持有宁夏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认定。
4.宁夏区内院校全日制专科、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考试。在读研究生可直接报名、无在校年级要求。“三二连读”在校生:①“三年专科+二年本科”在校生按注册高等教育学籍后算起,3年级及其以上可申请参加考试。
②“三年中专+二年专科”在校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③“五年一贯制专科”在校生按转注册高等教育学籍后算起,三年级及其以上可申请参加考试。
非全日制、其他学习形式的在读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后方可申请参加考试。
5.宁夏区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在学校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6.持有宁夏户籍的外省高校在校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如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其条件要求与区内高校在校生一致。
7.2016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类)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参加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8.驻宁部队及武警部队官兵可在部队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考试、认定。
(三)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注意事项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参 加教师资格考试。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