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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事业单位招聘(西南山东站)公告(教师岗247人)

来源:师大教科文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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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决定开展“名校人才特招行动”,为我市重点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现就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西南-山东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时间及地点

12月19日09:00-12:00:重庆大学

12月21日09:00-12:00:四川大学

12月24日14:00-17:00:山东大学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附件3);

2、全球Top300(含ARWU、TheTimes、QS、Usnews四大机构2017以来年排名)海外大学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ARWU排名参见附件4)。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全球Top300大学排名如有变化以官方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品德高尚,为人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校德智体等综合考评在良好以上。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78年12月19日及以后出生)。

5、身心健康,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不能应聘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应聘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1)本条所称亲属关系包括: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⑤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2)本条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①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②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③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④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⑤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具体要求及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淄博市“名校人才特招行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有关说明

1、应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需有对应关系。招聘专业的审核一般按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就业推荐表)上注明的专业为准。招聘岗位是否允许相近专业应聘,专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认定。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符合教育部新旧专业对照关系的,该专业毕业生也可应聘。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规定,2016年12月1日后被国内高校(含科研院所)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与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与全日制研究生具有同等应聘资格。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

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后,可应聘同等学历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认定。

2、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3、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

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等材料。

其他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19年12月18日及以前取得,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19年12月18日。

四、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通过现场报名、资格审查、面谈(面试)、签约、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确定聘用人员。

(一)现场报名

本次招聘,每人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已通过“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签约淄博市事业单位的人员也不得重复应聘。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提交以下纸质版材料进行报名:

1、报名表(附件2)。表中照片处需插入本人近期1寸正面照片(纯色背景)。

2、符合岗位学历、专业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就业推荐表。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

4、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定向委培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在现场报名的同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应聘条件的,予以审查通过;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不予通过并现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明确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缺少的材料属于非招聘要件的可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事后补交。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审查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签约

本次招聘通过面谈(面试)的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测评。

1、面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可当场进行面谈,面谈结束后,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可直接确定为考察人选,当场签订就业协议书。

2、面试。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岗位,也可在招聘会结束后,统一组织面试,并确定考察人选。

面试具体时间由招聘单位电话通知应聘人员。

面试内容以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为主。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如同岗位出现面试成绩相同者,则进行加试,并以加试成绩确定排名。

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体检范围。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根据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因无人报考或已面谈(面试)人员放弃产生的岗位缺额,根据单位及个人意愿,可将相近专业的面谈(面试)人员调剂到该岗位中(可跨单位调剂),并对申请调剂人员分岗位进行面谈,按调剂后面谈成绩排名进行递补,确定为考察人选。

招聘单位与考察人选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四)考察和体检

考察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价。必要时可到应聘人员所在学校(单位),采取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招聘范围及条件、在校学习成绩(单位工作业绩)及综合表现、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结合档案和有关资料再次核实考察人选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考察组需对考察人选做出全面、详实、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察人选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确定聘用人员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六)办理聘用手续

招聘工作结束(应届毕业生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聘用人员花名册(附件6)报同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招聘单位凭此通知书办理各项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具有在同一单位连续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原则上按照招聘岗位类别及层次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聘用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单位常设岗位数量限制。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次名校人才特招行动,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招聘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招聘有关工作。招聘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1)

淄博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0533-2791826

监督电话:

淄博市人社局机关纪委 0533-2868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