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普通话考试报名,添加老师微信了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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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提醒: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机构代为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机构举办普通话水平测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辅导班、辅导网站等,均与本站无关。
为满足广大社会考生需求,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现将2023年3月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普通话测试报名条件
本次普通话水平测试面向社会人员举办。
根据现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要求,凡是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且成绩尚未发布的,不允许再次报名;待成绩公布后方可报名。
二、普通话测试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2023年2月28日9:00~3月3日24:00。网上报名,网址:bm.cltt.org。
报名系统测试日期为报满后开启下一测试日期,不能自由选择。测试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生须提前准备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照片要求:白色背景;照片清晰,分辨率为390*567;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M)。请勿对照片进行任何修饰,禁止使用艺术照片、生活照片。该照片为制印证书所用照片,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示例如下:
三、普通话测试报名审核及报名费缴纳
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完成报名审核。如报名信息填写错误、证件照不符合要求,审核将不予通过,系统将名额进行重新分配。
报名审核通过后,考生须在24小时内缴纳报名费,逾期未交费的考生名额系统将重新分配。本测试站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费50元。
四、普通话测试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23年3月13日上午10:00后打印准考证。
五、普通话测试时间及地点
2023年3月16日~3月19日进行测试,详见准考证。测试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82号(地铁5号线或9号线直沽站D出口即到)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河东校区)。
六、普通话测试准考证查验及测试
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规定时间(提前半小时到考点),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进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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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普通话测试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按相关规定,测试后30个工作日(约45天)完成相关评测工作,同时发布成绩。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约20天),由国家测试机构向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发放等级证书。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省级测试机构负责向应试人发放等级证书。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普通话测试联系方式
电话:022-58525996,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普通话测试工作站
2023年2月27日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 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九条 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具体受理条件和复核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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