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或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报考条件中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人员申请参加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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